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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通过”稳定币条例草案" 速览其历程和主要内容
撰文:AIMan@金色财经
俗话说的好,有竞争才有压力。在美国参议院加快稳定币GENIUS法案立法进程之后,香港稳定币监管法案领先美国通过。
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会正式三读通过《稳定币条例草案》。只需香港特首签署并在宪报上刊登公布,法案将正式生效。这意味着,香港将正式实施稳定币监管。任何人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或在香港或以外发行宣称锚定港元价值的法币稳定币,必须向香港金融管理专员申领牌照。
本文简要回顾香港”稳定币条例草案" 的重要历程和主要内容。
《稳定币条例草案》重要历程
2022年1月12日,香港金管局发布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
2022年10月31日,香港虚拟资产发展宣言
2023年1月31日,香港金管局发布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总结
2023年6月,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实施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发布公众咨询文件就有关监管稳定币发行人的立法建议收集意见,共获108份意见
2024年03月12日,香港金管局推出稳定币发行人沙盒
2024年7月17日,香港财库局和香港金管局联合发表公众咨询总结
2024年7月18日,香港金管局公布稳定币沙盒参与者:京东币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圆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安拟集团有限公司(Animoca Brands)、香港电讯(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2024年12月3日,香港特首指令向立法会提交《稳定币条例草案》
2024年12月6日,《稳定币条例草案》法案刊宪
2024年12月18日,立法会首读
2025年1月3日,內务委员会考虑
2025年1月21日,法案委员会考虑
2025年5月21日,二读/三读通过
日期待定,特首签署及法例刊宪之后正式生效
《稳定币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1、监管机构
金融管理专员
2、监管的稳定币
香港稳定币发牌制度聚焦法币稳定币,将须受金融管理专员监管的“指明稳定币”界定为宣称锚定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以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
参考其他资产(例如商品)价值的稳定币,未来可由金融管理专员通过在宪报刊登公告的方式,指明某数码形式价值为指明稳定币。
3、受监管的稳定币活动
任何人如未获得金融管理专员批予牌照,不得在业务过程中于香港进行受监管稳定币活动,包括发行指明稳定币。
任何人士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指明稳定币的发行,即被视作显示自己进行受监管稳定币活动而须获得金融管理专员发牌。
锚定港元价值(不论全部或部分)的稳定币即使在香港境外发行,不论其发行地点位于何处,均应被涵盖为受监管稳定币活动。
4、发牌准则
香港稳定币发牌准则包括以下主要元素:
(a)储备资产的管理及稳定机制:指明稳定币的储备资产市值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至少等于其流通面值。持牌人必须设有稳健的稳定机制、妥善分隔和管理储备资产的安排,并有充分的披露政策;
(b)赎回:为确保指明稳定币的持有人(持有人)得到适当保障,持牌人必须向提出有效赎回要求的持有人支付指定稳定币的面值,且不得附加过于繁琐的条件和不合理的费用。赎回程序、时限、所涉及的任何条件或费用以及权利,亦应清晰地披露以供持有人参考;
(c)在香港有实体公司:为确保金融管理专员能进行有效监管与执法,持牌人必须在香港设有实体公司;
**(d)财政资源:**持牌人必须具备充足财政资源以经营其业务,包括最低缴足股本为2500万港元的要求;
**(e)适当人选:**持牌人的控权人、行政总裁及董事必须为适当人选,负责管理与营运受监管稳定币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所需知识和经验;
**(f)审慎及风险管理:**持牌人必须设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其业务经营产生的风险,有关政策及程序须与其经营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称。持牌人亦应设有健全和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防止及打击可能出现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
5、牌照期限
授予持牌人开放式牌照,只要持牌人未被金融管理专员撤销牌照,其牌照会继续有效。持牌人会受到金融管理专员的持续监管。
6、谁能向公众销售稳定币
只有以下受金融管理专员或香港证监会监管的机构才可向公众销售指明稳定币:
(a)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制度下的持牌人;
(b)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c)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6条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1类受监管活动的法团;
(d)《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7、无牌发行稳定币或有牌但违规有何处罚
(a)无牌进行稳定币活动:可处罚款500万港元及监禁七年;
(b)非指定持牌机构销售稳定币:可处罚款500万港元及监禁七年;
(c)涉及指明稳定币交易的欺诈或欺骗行为:可处罚款1000万港元及监禁十年;
(d)诱使他人获得指明稳定币而作出欺诈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可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七年。
8、金融管理专员有何权力
为了有效落实制度,香港立法会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以进行持续监管,其权力包括要求提交文件和纪录、发出指示、订立规例、发出指引等,如:指明某活动为受监管稳定币活动;指定向某稳定币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实体为受监管规范的指定稳定币实体;指定毋须申请牌照的稳定币发行人为指定稳定币实体;指示调查员进行调查、要求提供与涉嫌违规情况相关的证据、要求相关人士就调查提供协助,以及在必要时向裁判官申请搜查令及进行检取;以及监管处罚权,包括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以及施加不超过1000万港元或相当于因违规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三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