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T21法案解讀:定義數字資產及其監管框架近日,美國衆議院以279票對136票通過了FIT21法案。該法案全稱爲"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旨在建立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可能成爲對加密貨幣行業影響深遠的重要立法。## 監管責任劃分法案將數字資產分爲兩類:數字商品和證券。根據這一分類,監管責任由兩個主要機構承擔:-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負責監管數字商品交易及相關市場參與者。-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被視爲證券的數字資產及其交易平台。## 數字資產的定義FIT21法案將"數字資產"定義爲一種可交換的數字表徵形式,具有以下特徵:- 可在不依賴中介的情況下進行點對點轉移- 在密碼學保護的公共分布式帳本上記錄這一定義涵蓋了從加密貨幣到代幣化實體資產等廣泛的數字形態。## 商品與證券的區分法案提出了幾個關鍵要素來區分數字資產是屬於證券還是商品:1. 投資合同(Howey測試):如果數字資產的購買被視爲投資,且投資者期待通過第三方努力獲得利潤,該資產通常被視爲證券。2. 使用與消費:如果數字資產主要用作消費品或服務的媒介,它可能被歸類爲商品或非證券資產。3. 去中心化程度:高度去中心化的網路背後的數字資產更傾向於被視爲商品。4. 功能與技術特性:數字資產的技術構建和功能實現方式也是分類依據。5. 市場活動:如果資產主要通過投資的預期回報進行營銷,可能被視爲證券。## 去中心化程度的界定標準1. 控制權:過去12個月內,沒有個人或實體能單方面控制或實質性改變系統功能。2. 所有權分布:過去12個月內,沒有相關個人或實體擁有超過20%的發行總量。3. 投票權和治理:過去12個月內,沒有相關個人或實體能影響超過20%的投票權。4. 代碼貢獻:過去3個月內,發行者未對系統原始碼進行實質性單方面修改(安全維護除外)。5. 市場營銷:過去3個月內,發行者未將數字資產作爲投資向公衆推廣。## 功能與技術特性的考量數字資產與底層區塊鏈技術的聯繫決定了其監管方向:- 資產發行:通過區塊鏈的程序化機制發行。- 交易驗證:通過共識機制驗證和記錄交易。- 去中心化治理:部分項目允許代幣持有者參與決策。如果數字資產主要通過區塊鏈自動化程序提供經濟回報或允許投票參與治理,可能被視爲證券。如果主要作爲交換媒介或用於獲取商品服務,則可能被分類爲商品。## 程序化發行特性即使數字資產按照投資合同條款出售或轉讓,如果是通過程序化區塊鏈系統自動發行,它們本身並不自動成爲證券。這是因爲:- 程序化操作降低了個人或團體對資產運作的直接控制。- 去中心化特性確保資產操作遵循預設規則。- 智能合約等發行方式使規則和邏輯公開透明。## 治理和投票功能的處理對於具有治理和投票功能的數字資產,需要平衡去中心化程度和投資者的控制或經濟利益期望:- 高度去中心化(如沒有實體控制超過20%投票權)通常傾向於商品屬性。- 但如果投票權對資產價值和運作有實質影響,可能被視爲證券。關鍵在於評估投票權的實質影響和持有者的主要目的(經濟回報還是功能性使用)。## 技術和創新支持1. 擴展SEC的FinHub和CFTC的LabCFTC,促進金融科技相關政策制定。2. 建立CFTC與SEC聯合諮詢委員會,專注數字資產問題。3. 研究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發展及其對傳統金融市場的影響。4. 探索非同質化代幣(NFTs)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和監管需求。這些措施表明監管機構正積極推動加密貨幣行業的合規化,爲DeFi和NFTs等新興領域的未來監管奠定基礎。
FIT21法案定義數字資產監管框架 劃分CFTC與SEC職責
FIT21法案解讀:定義數字資產及其監管框架
近日,美國衆議院以279票對136票通過了FIT21法案。該法案全稱爲"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旨在建立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可能成爲對加密貨幣行業影響深遠的重要立法。
監管責任劃分
法案將數字資產分爲兩類:數字商品和證券。根據這一分類,監管責任由兩個主要機構承擔:
數字資產的定義
FIT21法案將"數字資產"定義爲一種可交換的數字表徵形式,具有以下特徵:
這一定義涵蓋了從加密貨幣到代幣化實體資產等廣泛的數字形態。
商品與證券的區分
法案提出了幾個關鍵要素來區分數字資產是屬於證券還是商品:
投資合同(Howey測試):如果數字資產的購買被視爲投資,且投資者期待通過第三方努力獲得利潤,該資產通常被視爲證券。
使用與消費:如果數字資產主要用作消費品或服務的媒介,它可能被歸類爲商品或非證券資產。
去中心化程度:高度去中心化的網路背後的數字資產更傾向於被視爲商品。
功能與技術特性:數字資產的技術構建和功能實現方式也是分類依據。
市場活動:如果資產主要通過投資的預期回報進行營銷,可能被視爲證券。
去中心化程度的界定標準
控制權:過去12個月內,沒有個人或實體能單方面控制或實質性改變系統功能。
所有權分布:過去12個月內,沒有相關個人或實體擁有超過20%的發行總量。
投票權和治理:過去12個月內,沒有相關個人或實體能影響超過20%的投票權。
代碼貢獻:過去3個月內,發行者未對系統原始碼進行實質性單方面修改(安全維護除外)。
市場營銷:過去3個月內,發行者未將數字資產作爲投資向公衆推廣。
功能與技術特性的考量
數字資產與底層區塊鏈技術的聯繫決定了其監管方向:
如果數字資產主要通過區塊鏈自動化程序提供經濟回報或允許投票參與治理,可能被視爲證券。如果主要作爲交換媒介或用於獲取商品服務,則可能被分類爲商品。
程序化發行特性
即使數字資產按照投資合同條款出售或轉讓,如果是通過程序化區塊鏈系統自動發行,它們本身並不自動成爲證券。這是因爲:
治理和投票功能的處理
對於具有治理和投票功能的數字資產,需要平衡去中心化程度和投資者的控制或經濟利益期望:
關鍵在於評估投票權的實質影響和持有者的主要目的(經濟回報還是功能性使用)。
技術和創新支持
擴展SEC的FinHub和CFTC的LabCFTC,促進金融科技相關政策制定。
建立CFTC與SEC聯合諮詢委員會,專注數字資產問題。
研究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發展及其對傳統金融市場的影響。
探索非同質化代幣(NFTs)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和監管需求。
這些措施表明監管機構正積極推動加密貨幣行業的合規化,爲DeFi和NFTs等新興領域的未來監管奠定基礎。